黄山学院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时间:2007-11-14   浏览:876



        为调动学生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学生干部在相应岗位上的教育、管理和模范带头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范围为学校本、专科学生。
二、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1、担任校、学院系、班级学生干部(在学校备案)满一年以上,积极从事健康有益的社会工作,积极配合学校的有关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思想品德端正,积极发挥在班级和相应岗位上的教育、管理作用,在同学中威信较高,受到大多数同学拥护。
2、单科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参评。
三、名额
1、各学生班评选人数不超过本班人数的5%。
2、校学生会可在班级评选结束后,由团委根据一年的工作情况,由校学生会推荐2人,团干2人。
3、学院系学生会可在班级评选结束后,根据学生会一年的工作情况,按学生总人数推荐,学生数2000人以上的院系推荐5人,学生数1000-2000人的院系推荐3人。学生数1000人以下的院系推荐2人。
四、评选结束后,填写《黄山学院优秀学生干部登记表》,经辅导员和学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批。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存入本人学籍档案。
五、获“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者,在学校颁奖表彰大会上公布名单,颁发“优秀学生干部”证书和奖金100元。
六、表彰后一年内受到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处分者,取消“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并追回“优秀学生干部”证书及奖金。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