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数学与统计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

时间:2023-06-13   浏览:6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实现高校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黄山学院章程》《黄山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数学与统计学院教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议事及决策机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履行教学相关事务的论证、咨询、审议与评定等职权。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三条 教学委员会由数学与统计学院院长任主任委员,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各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和教学秘书等组成。教学秘书担任委员会秘书。

第四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教学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会前可依据程序提出相关议题;对不宜公开的议事内容有保密的义务;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须向主任委员或召集人请假; 因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必要时可以书面形式对会议议题表达意见。

第五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参加全体委员会议时有意见或建议发表权、表决权。

第六条 教学委员会秘书负责协调处理教学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包括联络服务委员、组织安排会议、督办检查有关事项等。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了解国内外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与改革动态,熟悉学院的教学工作状况,对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对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研究与质量监控、教学条件保障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学院教学工作的下列事务应由教学委员会审议或审定:

(一)教学质量标准及教学质量监控;

(二)学院教学建设、改革与研究项目及成果;

(三)学院教学奖励;

(四)教师教学考核结果;

(五)教学责任事故的处理;

(六)学院委托处理的其他教学事务。

第九条 教学委员会对学院教学工作的下列事务进行审议,审议结果作为学院出台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

(一)学院专业设置、建设及发展规划以及重大教学改革政策与措施;

(二)学院教学基本建设;

(三)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规划指导意见;

(四)学院教学水平评估及专业评估方案制定与实施;

(五)遴选、推荐省级以上(含省级)教学奖励或荣誉;

(六)学院委托处理的其他重大教学事务。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教学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也可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教学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 教学委员会每学期根据工作需要至少组织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会议议题的相关材料需提前由教学委员会秘书发送至全体委员。经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二条 教学委员会决策重大教学问题应进行充分讨论,表决时应有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三条 教学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专家、职能部门人员、教师及学生代表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具有旁听权及陈述权,但不具有表决权,其意见供教学委员会决策时参考。

第十四条 教学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讨论或评定与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结果的情形时,相关委员应当主动向主持人说明情况并回避。

第十五条 教学委员会作出的相关决议,需要学院其它部门处理的,秘书应及时送达相关部门或单位;重要事项的处理意见及建议,应及时报学院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教学委员会会议记录由秘书保管,全体委员会议须有会议纪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数学与统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起施行。

 

数学与统计学院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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