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7-08 浏览:1019
为规范我院经济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我院内部财务约束机制,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我院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财务管理制度:
一、经费管理
1、院长是院各种收支款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2、院长对于院经费使用进行计划和核算,以勤俭节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兼顾积累为原则。
3、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院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及我院制定的相关规定,依法行使审批权。院所有收支款项,均需经院长审批(签字)、同意方可入账、报账。
4、在院长外出时,可授权分管主任进行审批。
5、院不设置兼职的财会人员,院创收经费,全部上交院财务处统一管理,接受院财务处的监管;收入不得存入私人账户,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交院财务处的,也只能存入院临时存款本,事后及时上交院财务处统一管理。
6、院经费开支,要符合学院的规定要求,特别是课时津贴(学校分配的课时津贴、函授及二学历的课时津贴)的分配、各类奖金(就业奖、催交学费奖等)的分配、提取的各类管理费的分配等都需要有集体研究的《分配办法》并提交院全体教师会议讨论通过。
二、固定资产管理
1、院内固定资产按使用权属进行分类管理,院行政秘书负责全院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兼院办公用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等资产及明细账由实验室主任或兼职管理员具体负责,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
2、部门固定资产的报废,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
3、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和核对制度,做到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账、卡、物相符,与学校物质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的账相符。对于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报学校国资处和财务处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财务监督
1、成立由部门党、政、工会代表参加的财务监督小组,并对本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以年度为单位,由院长负责向院财务监督小组及全院教职工报告本部门经济活动和财务管理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对院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及我院其他教职工就院各种收支款项提出的疑问,由院长负责或责成其他相关人员做出合理解释。
2、接受学校审计、财务监督,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能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及时改正,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二○一四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