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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学生考勤管理,维护我院教学等工作的正常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黄山学院学生考勤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我院学生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章 出勤要求
第一条 学生应当在每学期开学时按学校规定时间返校并报到注册,因故不能如期到校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自每学期开学第一天起执行考勤。
第二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验、晚自习、实习、军训、早操、劳动、社会实践、政治学习、形势政策教育和规定参加的会议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否则一律按旷课处理。
第三条 节假日期间,学生应当按规定的时间离校或返校。
第二章 考勤办法
第四条 课堂教学考勤由班级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负责。值勤班干应到教室前方公开唱名,并填写《数学与统计学院教学考勤情况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考勤表》)。
第五条 值勤班干应如实记录旷课、请假、迟到、早退人员名单,并请任课教师签名确认,每周日前对学生名单进行汇总,连同《考勤表》交辅导员审核签名。辅导员于每周二将《考勤表》报学院教学秘书汇总、公布、存档。
第六条 对累计旷课达到6学时的学生,辅导员应及时进行教育并书面报告学院。
第七条 其他各种活动由班委会或团支部委员按分工考勤。
第三章 考勤情况的界定
第八条 按规定出勤时间完整地参加学习与活动全过程为全勤。
第九条 学生自上课铃响10分钟内到教室上课或参加活动的,为迟到;学生在规定出勤时间,提前10分钟以内离开的,为早退。否则视为旷课。
第十条 学生在规定出勤时间内无故缺课或不参加活动的,为旷课。以下情况均按旷课处理:
(1)事先未办理请假手续而缺勤者;
(2)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勤者;
(3)超假未办理补假手续者;
(4)开学未如期报到且未请假者;
(5)在节假日期间擅自提前离校、推迟返校者;
(6)不上早操或晚自习者。
第四章 旷课学时的计算
第十一条 授课时间内,学生旷课,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
第十二条 实践教学、军训、劳动、实习等活动每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算。政治学习以及规定参加的会议每旷课一次,按1学时计算。
第十三条 早操、晚自习每无故缺勤三次,按1学时计算。
第十四条 无故迟到、早退累计达三次,按1学时计算。迟到、早退超出10分钟的,每次按1学时计算。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归者,每天按6学时计算。
第五章 旷课的处理
第十六条 对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2学时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一学期旷课累计12-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旷课累计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旷课累计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旷课累计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一学期旷课累计50学时(含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应予退学。
第六章 请假办法
第十九条 学生因故确需请假者,应事先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不得事后补假。对请事假者应严格控制;请病假者应当有校医院等医疗机构证明;因公事请假者,需持有关部门证明,再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条 请销假程序::
(1)填写《黄山学院学生请假条》(见附件2);
(2)按规定审批权限报批;
(3)学生请假获准后,将《黄山学院学生请假条》交辅导员留存,并及时告知值勤班干。
(4)学生请假期满,应到辅导员处履行销假手续。需延长请假时间者,应当重新办理请假手续。如本人确实不能亲自办理,可委托他人代办。
第二十一条 学生请假审批权限:
(1)请假2天以内者,由班级辅导员批准;
(2)请假2天以上(含2天)、一周以内者,经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
(3)请假一周以上者,经学院签署意见后报学校教务处批准;
(4)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期间请假,由领队教师批准。
(5)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情况需临时请假者可口头向辅导员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应及时告知值勤班干,并在事后1天内补齐请假手续。值勤班干应及时与辅导员核实。
(6)所有学生干部无审批权限。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生的考勤情况作为综合测评、各类评比以及申报奖助学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4年2月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数学与统计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