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9-23 浏览:3062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管理,保证学校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厅【2005】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外宿”是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在学校安排的学生宿舍以外的室内(外)环境中住宿(晚上12:00未返回宿舍就寝)。
第二条 所有全日制学生原则上均由学校统一安排在校内指定的学生宿舍内住宿,禁止任何学生私自外宿或租房住宿。
第三条 家住黄山市屯溪区且距学校较近的学生,确因家庭实际需办理走读手续的,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黄山学院学生走读申请表》,学生家长同意并签字(随表附上能够证明家长与学生本人关系的材料复印件),申请内容必须真实。经所在院部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字同意后,加盖原部公章并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校学生处审批。
第四条 家住黄山市屯溪区且距学校较近的学生(已批准返家住宿的学生除外)星期五、六晚上,如无集体活动可回家住宿,须办理长期假条并到所在院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周五、周六晚可回家居住,周日晚须返回校内指定宿舍居住。
第五条 确因身体健康原因等不适合居住集体学生宿舍的学生,可申请单独租房住宿,办理程序如下:
1、学生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黄山学院学生走读申请表》,并提供不适合集体住宿的证明材料(须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提供的医疗证明);
2、家长签字同意(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学生向所在院部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其他与租赁行为相关的材料复印件;
4、学生所在院部辅导员、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字同意;
5、校学生处审批同意;
6、申请和审批手续原则上在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完成。
第六条 凡经批准在外租住学生,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注意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增强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主动了解、知晓学校及上级教育部门对高校学生外宿的管理规定,并谨遵规定;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切实维护学校声誉和大学生文明形象;
3、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学校安全纪律教育,保证正常参加学校安排的学习、实践及其它活动;
4、主动与校内同学保持联系,了解学校的具体工作活动安排,否则因此所延误的与学生本人有关的一切事宜,责任由学生自负;
5、学生外宿期间在校外的行为、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及由此引发的责任和事故后果等由学生个人及其家长负责;
6、获批在外租住学生需按照规定缴交校内住宿费。
第七条 院部负责外宿学生日常管理,外宿学生如违反前款之规定,造成对其本人或他人的任何影响或损失,由学生个人及其家长自行负责;同时,学校有权要求学生立即回校住宿,并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毕业班级学生因就业、顶岗实习等需要不能在校内住宿的,除需填写《黄山学院毕业生专用请假单》完成审批手续外,还需由用人单位出具用工及安全责任证明,擅自离校者,视作外宿。
第九条 租房(外宿)过程发生一切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在外进行违纪违法活动,学校一旦发现,将视情节对其依规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凡未经批准私自外宿或租房住宿者,学校将视情节严重,依据《黄山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凡未经批准私自外宿或租房住宿者,一经查实,取消该生该学年各级各类评优评先评助资格,已授予奖助学金和各级各类优秀称号的,给予追回和撤销。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