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修订)

时间:2013-09-12   浏览:269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调动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与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现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素质综合测评是学校评估每位学生在校表现的主要方法,学校根据学生综合测评成绩,作为在校学生非毕业学年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评定奖学金的主要依据;作为在校学生毕业学年评选优秀毕业生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素质综合测评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分制班级。
第二章 测评的内容
       第五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内容分为四个模块,分别为:思想道德素质、学业成绩、身心素质、实践与创新素质。每一模块分别考核,合计分值上限为 100分。
第三章 测评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院系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分团委(团总支)负责人、辅导员组成的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院系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班级成立由辅导员、班长、团支部书记和民主推选的学生代表3—5名组成的班级测评工作小组,具体承担本班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
       第七条 每年10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学年的素质综合测评工作,毕业班以评选优秀毕业生的形式进行评优工作。
       第八条素质综合测评要在掌握学生具体考核记录材料的基础上,本着定性评价和定量测评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测评相结合、记录与评议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测评程序为:个人自评→班级测评工作小组评议打分→公示初步结果→班级测评工作小组讨论修改→院系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校核定。
第四章 思想道德素质
        第九条 思想道德素质,是指大学生思想意识、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的综合体现。思想道德素质考核分五个二级指标,分别为:政治态度、集体观念、组织纪律、品德修养、生活态度。
       第十条 思想道德素质得分=评议分(60%)+量化分(40%)。
       评议分由班级测评工作小组根据学生平时表现,按五个二级指标充分评议后打分(具体评议标准由各院系自定)。
二级指标
分值
计分标准
政治态度
12分
12
10
8
4
集体观念
12分
12
10
8
4
组织纪律
12分
12
10
8
4
道德修养
12分
12
10
8
4
生活态度
12分
12
10
8
4
        量化加减分:
        (一) 加分
       1、参加校、院系组织的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社会公益活动等每次分别 +2、+1分。
        2、因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先进事迹而受到校及以上通报表扬者(以正式行文为准)+10分。
       3、参加无偿献血+2分。
       4、宿舍卫生检查受到校通报表扬的,宿舍成员每次+2分,院系级减半;本组负责教室卫生期间,在校级检查中位居前六名,每人每次分别+1分,院系级减半。
       (二) 减分
       1、受到纪律处分的: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分别-30、-20、-15、-10分、受到校、院系通报批评的分别-5、-3分.
       2、无故不参加班会、团会等集体活动的,每次 -2分。。
       3、未达到纪律处分的,每旷课一节-0.5分。
        4、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事实清楚,但尚未处分的,对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比照受纪律处分和通报批评情况进行减分。
第五章    学业成绩
       第十一条 学业成绩指大学生对教学计划内各门课程的学习、掌握程度。学业成绩以学年平均学分绩计算。
学年平均学分绩=∑(课程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第十二条 旷考、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课程以零分计入学年平均学分绩,缓考课程以缓考时间计入当年的学年平均学分绩。
第六章   身心素质
       第十三条 身心素质是指大学生的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体育运动技能、体育训练和达标情况、社会适应性、心理承受能力等方面的素质。身心素质测评分四个二级指标,分别为:人际关系、适应能力、体育锻炼、健康状况。
       第十四条 身心素质得分=评议分(40%)+量化分(60%)。
       评议分由班级测评工作小组根据学生平时表现,按四个二级指标充分评议后打分(计分标准由各院系自定)。
二级指标
分 值
计分标准
人际关系
10分
 
10
8
6
4
适应能力
10分
 
10
8
6
4
体育锻炼
10分
 
10
8
6
4
健康状况
10分
 
10
8
6
4

 

 

 

 

       量化加减分:

       (一)加分
       1、被评为学校军训先进个人,+5分。
       2、早操早锻炼加分为:(出勤率×30)分。
       3、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竞赛者+1分;获得竞赛前6名的分别+10、8、6、4、3、2分;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10、    7、5分,破校运动项目记录的另+10分。国家级、江南片、省级、院系级的按校级分别乘以2.0、1.8、1.5、0.5的系数。
       4、校体育代表队成员、教练,凡能坚持参加训练者,每学期加2分,院系队减半。
       (二)减分
       早操早锻炼每缺勤一次-0.5分,代签者每发现一次-2分;对校、院系要求参加的体育活动而不参加训练者,每次-1分;体育考核不达标者-5分(体育课免修者除外)。
第七章 实践与创新素质
        第十五条 实践与创新素质是指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活动,在学习、工作中表现出的创造、发明素质(包括独到见解、独特方法)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素质。 
       1、担任校、院系、班等各级学生干部满一学期者,视其工作表现,按以下规定加分,多项工作的学生干部加分不重复。
校学生会正、副主席,校社联会正、副主席,院系学生会主席,分团委(团总支)学生副书记,+8分。
校学生会各部部长,校社联会各部部长,各学生社团会长、院系学生会副主席、分团委(团总支)委员,学生党支部书记、支委,+6分。
校学生工作助理,校广播台编辑、播音员,校学生会各部副部长,校社联会各部副部长,院系学生会正、副部长,班长,团支部书记,+5分。
       校、院系其他干部,学生社团干部、班委,团支委,+4分。
       寝室长,+2分。
       2、参加寒暑假社会实践调查,并撰写调查报告的+2分,获得校一、二、三等奖者分别+10、8、6分,国家级、省级、院系级分别按校级加分乘以系数2.0、1.5、0.5。
       3、校级科研成果获一、二、三等奖及参与者,分别+8、6、4、2分,国家级、省级分别按校级加分乘以系数2.0、1.5。
       4、参加学生科技小组,承担校级科研项目者,主持者+5分,参与者+2分;国家级、省级分别按校级加分乘以系数2.0、1.5,学生参与教师科研必须有任务下达书,学生科研结束需有总结,由课题主持教师签定意见方可认定。
       5、国内核心期刊以上刊物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论文+20分,第二作者及以下(下限至第六作者)相应+10、8、6、4、2分;国内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论文+10分,第二作者及以下(下限至第六作者)相应+5、4、3、2、1学分;其他公开发行学术期刊及论文以第一作者+5分,第二至第四作者分别+3、2、1分;正式报刊上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文学、艺术创作,根据专业和作品类别以及载体的级别,+1—10分(国家级著名报刊+10分,国家级普通报刊+7分,省级报刊+5分,校级报刊+1分)。
       6、独立或主编完成学术著作(12万字以上)并公开出版者,+30分;参加教师主编(著)的学术专著、专业译著、工具书的编著,以全书正式出版、版权页署名(或“前言”、“后记”内说明)为准,按执笔编(著)3万字以上、2万字以上、1万字以上和1万字以下四个等次,分别+20、15、10、5分。
       7、获得国家专利局专利授权的创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证书者,可分别+20、15、10分。
       8、参加校级学术科技竞赛或综合类学术科技竞赛活动者+1分,获得前六名者的分别+10、8、6、4、3、2分,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分别+10、7、5分,国家级、省级、院系级分别按校级加分乘以系数2.0、1.5、0.5。
       9、参加校级文艺演出者+1分,参加校级各类文化艺术竞赛活动,获得前六名者分别+10、8、6、4、3、2分,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分别+10、7、5分,国家级、省级、院系级活动加分分别按校级加分乘以系数2.0、1.5、0.5。
       10、非外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CET-6考试且成绩达520以上(含520分)者+10分,达425以上(含425分)者+6分;非外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CET-4考试且成绩达550以上(含550分)者+8分,达425以上(含425分)者+4分;外语专业学生通过专业外语八级考试(如专业英语八级考试)+4分,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四级、三级、二级,分别+8、5、3分,同一类考试结果只计一次,以最高分计,不重复累加。
       11、参加国家职业资格技能鉴定考试,获高级证书(二级以上)者+5分,中级(三级)证书者+3分,初级证书者+1分;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获高级证书者+6分,获中级证书者+4分,获初级证书者+2分。
       12、在校级刊物、网站发表文章或通讯报道的每篇+1分;在部门和院系级刊物、网站发表文章或通讯报道的每篇+0.5分(本小项总计不超过10分)。
第八章 综合素质
       第十六条素质综合测评得分=思想道德素质×20%+学业成绩×60%+身心素质×10%+实践与创新素质×10%
       第十七条素质综合测评结果是全方位考核学生、评定奖学金、评选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毕业生就业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同一内容不重复计分,以最高分计。
       第十九条 本办法各项考核条文中未包含的内容比照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条 各院系可根据本测评办法,结合本院系实际情况,制定测评实施细则,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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