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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宗旨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黄山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适用对象为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 各项奖励的评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评奖机构
第五条 黄山学院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全校各种奖励项目的组织评定、审查以及对各院系评奖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系领导、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等组成。
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学生奖励的日常具体工作。
第六条 各院系设立学生奖励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系学生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院、系学生奖励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主管教学工作的副主任、辅导员等。
第三章 奖励项目和方式
第七条 学生奖励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
第八条 学校设立以下集体奖励:
(一)文明班级奖;
(二)优良学风班级奖;
(三)文明宿舍奖;
第九条 学校设立以下个人奖励: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一、二、三等奖);
(二)单项奖励金;
(三)捐赠奖学金;
(四)优秀毕业生奖。
第十条 学校对获得上述奖励的集体与个人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颁发奖状、锦旗或证书;
(四)颁发奖金或纪念品;
(五)其他。
第四章 奖励条件
第十一条 学校在学生中设立优良学风班级奖,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班级成员自觉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学校的稳定;
(二)班级成员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气氛浓厚,学习成绩优良率高;
(三)班级成员遵守法纪,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班级积极开展各项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积极组织广大同学参加义务劳动、社会公益活动以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五)班级成员团队精神好,互相帮助,关系和睦,关心集体利益,注意维护班级形象;
(六)班级成员尊敬老师,师生有良好的互动关系;
(七)班干部以身作则,工作热情高,能团结和带领同学积极开展“创优”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在学生中设立文明班级奖,除应具备优良学风班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班集体在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为学校、院系争得荣誉,受到表彰次数多;
(二)班级成员互学互助,乐于助人,涌现的好人好事多;
(三)班级成员学习成绩优良,优秀率高。
第十四条 学校在学生中设立文明宿舍奖,文明宿舍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宿舍成员自觉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学校的稳定;
(二)制度健全,有宿舍公约,宿舍长认真负责,制度能贯彻落实;
(二)宿舍成员团结友爱,相处和睦,共同进步,并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三)宿舍学习气氛浓厚,成员成绩优良;
(四)宿舍内整齐清洁;
(五)宿舍成员按时作息,不干扰和影响他人休息和学习;
(六)宿舍成员未受任何纪律处分和通报批评;
(七)宿舍成员爱护公物,妥善保管和使用宿舍的一切设施。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三)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热心助人;
(四)学习成绩优良,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修满后的第一次考试无不及格;
(五)努力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成绩达标;
(六)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班(级)排名前10%,具备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评选资格;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班(级)排名前20%,具备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评选资格;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班(级)排名前30%,具备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评选资格。
第十七条 学校在学生中设立单项奖励金。获奖者必须是在科学研究�p社会公益�p文艺�p体育或社会工作等方面对校�p院系有突出贡献者。
第十八条 学校在学生中设立优秀毕业生奖。获奖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秀,五年制学生在校期间曾连续四年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并至少有三次二等奖以上,四年制学生曾连续三年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并至少有两次二等奖以上,三年制学生曾连续两年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并至少有一次二等奖以上;
(三)自觉遵守法纪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四)身体健康,坚持体育锻炼,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五)毕业论文或毕业实习成绩优秀。
第五章 奖励办法与名额
第二十一条 获“文明班级”的集体由学校发给奖状和奖金。奖金为人民币200元。每院系推荐参加“文明班级”评选的名额不超过本院系参评班级的10%(每自然班为40人以上),不足1个的按1个推荐。
第二十二条获“优良学风班级”的集体由学校发给奖状和奖金。奖金为人民币100元每院系推荐参加“优良学风班级”评选的名额不超过本院系参评班级的15%(每自然班为40人以上),不足1个的按1个推荐。
第二十三条获“文明宿舍”的集体由学校发给奖状和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四条获黄山学院捐赠奖学金的学生,其奖励金额由捐赠单位与学校协商确定。由学校向获奖学生颁发证书。
第二十五条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证书和奖金。其奖励金额为:一等奖学金每人1000元人民币;二等奖学金每人600元人民币;三等奖学金每人300元人民币。
获一等奖学金的人数不得超过学生人数的2%;获二等奖学金的人数不超过学生人数的5%;获三等奖学金的人数不超过学生人数8%;已获优秀学生奖学金者,不兼获单项奖励金。
第二十六条获单项奖励金的人数不超过学生人数的10%,获单项奖励金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证书和奖金。奖励金额为人民币80元。
第二十七条 获优秀毕业生的学生由学校授予称号,颁发证书和纪念品。优秀毕业生人数按条件而定,不限名额,符合条件的均可评选。
第六章 评奖程序
第二十八条 各项奖励的一般评选程序如下:
(一)学校发文公布评选办法;
(二)院系组织初评;
(三)院系公示初评结果;
(四)院系上报初评结果;
(五)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评审;
(六)学校公布最终结果;
(七)学校召开表彰会予以表彰。
第二十九条 评选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含三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项奖励每学年评选一次。对参评集体和个人要严格要求,宁缺勿滥:
(一)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一年内取消评奖资格;
(二)在各项奖项的评选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奖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评奖;
(三)颁奖后,如发现获奖集体或个人在参评当年有任何不符合获奖条件的,由评审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并在全校通报;
(四)因本条第二、三款取消评奖资格后产生的空缺,不再补报。
第三十一条 参评集体或个人对各项奖项评选有异议者,可在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院系学生奖励工作小组提出意见。评审单位应在接到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提出,学工委应在接到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通知参评集体或个人。
被取消奖励资格的集体或个人如有异议,从接到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可向所在系学生奖励工作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单位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申诉集体或个人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学工委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通知申诉集体或个人。
第三十二条 优秀毕业生奖应于每年六月底前评选完毕并颁奖;其他各类奖励的评选工作一般在每年的十月份进行,特殊情况依实际情况而定。
第三十三条 各院系依据本规定制定的评奖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应在当年评奖开始时向本院系学生公布,并上报学校学生处。如院系制定的评奖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各院系内部设立的集体和个人奖励项目应在设立后及时报送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报送内容有:
(一)奖学金名称;
(二)奖学金来源;
(三)奖励范围、获奖条件、等级金额及评审办法;
(四)评定和颁奖时间;
(五)评选结果。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校内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