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学与统计学院体育竞技类比赛奖励办法 (修订)

时间:2025-09-20   浏览:10



为培养大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鼓励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积极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第一课堂以外的体育竞技类比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集体荣誉感和责任感,营造热爱体育、崇尚运动、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特制订数学与统计学院第二课堂体育竞技类比赛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院积极构建涵盖“德智体美劳”五个方面的“第二课堂”人才培养机制,不断完善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体系。《数学与统计学院体育竞技类比赛奖励办法》是学实施办法的进一步细化,是人才培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章 奖励范围

条  奖励对象为在第二课堂校级体育竞技类比赛(篮球赛、足球赛、乒乓球赛、羽毛球赛、排球赛、田径赛、轮滑比赛、舞龙舞狮比赛)获得比赛规定录取名次院级团队、教练,参加校级田径运动会得分的运动员。

  奖励等级为校级,根据所取得成绩的名次,分为ABCD四等,A等最高,BCD等依次次之,第一名为A等,第二、三名为B等,第四、五、六为C等,第七、八名为D等。

  教练费用根据所指导球队参加校级比赛取得成绩的名次,分为abc三等,a等最高,bc等依次次之,第一名为a等,第二、三、四名为b等,其他名次均为c等。

第五条 本条所称校级指校级单位主办的活动级别。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  参加校级体育竞技类比赛并获得荣誉名次的队伍,奖励标准如下:(单位:元)

荣誉等级

A

B

C

D

金额

1000

800

600

400


第七条 短期教练可根据教练陪练次数及所指导队伍参加校级体育竞技类比赛获奖等次计算教练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担任院级球队教练或长期聘请的学生教练满一年,教练费按照所指导队伍参加校级体育竞技类比赛获奖等次而定,具体标准如下:(单位:元)

荣誉等级

a

b

c

金额

1000

700

500



第八条  参加校级田径运动会得分的运动员,按照一分30元标准奖励。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九条  获得校级比赛规定荣誉等次的团队或获奖个人,应在校级荣誉证书颁发后至下学期开学两周内,凭荣誉证书等有效证明材料向学院团委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  学院团委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实效性,汇总上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依照规定程序进行申请。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  凡弄虚作假者,取消奖励资格。

第十二条  学院 “体育竞技类比赛奖励办法”制度实施工作小组由党政负责人任组长,二级学院团委书记、副书记等为成员,主要职能:负责出台学院体育竞技类比赛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审核团队、个人申请认定结果等工作。

第十三条本制度实施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奖励办法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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