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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党总支在全面从严治党和办学治院中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安徽省委关于<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总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在学院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三条 学院党总支通过学院党总支会议对学院党的工作重要事项实施决策。有关党的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干部推荐和提
(本学院内设各职能科室、所属研究所和科研中心等负责人任免调整)等工作,由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学院党总支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学院党组织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要把好政治关,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学院党总支要支持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保证本单位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 学院党总支会议应每月召开一到二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参加会议人员为党总支委员,党外行政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书记根据会议内容和党内监督要求确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委教育工委、学校党委的重要决策和决定,部署安排上级党组织下达的各项重要任务。
(二)讨论决定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保密以及安全稳定等工作。
(三)切实加强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研究决定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倡廉要求各项重要举措,推动党总支主体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落实。
(四)讨论党总支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学院党总支名义上报和下发的重要文件、报告、通知等。
(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讨论、推荐、决定干部任(聘) 用工作。
(六)学院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
(七)研究决定党员发展、教育、管理服务及分党校相关事项;研究讨论党内奖惩及评先评优等事项。
(八)讨论决定党支部的设置及党支部组成。
(九)讨论决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方面的工作。
(十)其他需要由党总支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七条 议题确定
(一)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提出,书记综合考虑确定。重要议题确定前,应听取院长意见。临时动议的议题,不列入会议议程。
(二)会议召开之前要做好准备工作,凡提交党总支会议讨论的议题,汇报人应事先做好充分准备。经确定的上会议题和有关材料一般应提前告知和送达参会人员,参会人员应做好充分的议事准备。
第八条 会前酝酿
党总支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酝酿。需要进行民主协商的,讨论决定前应向学院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情况,征求意见。
第九条 议事程序
每个议题先由议题提出人简明扼要报告情况和方案,相关人员补充说明;参会人员展开讨论发表意见,学院党总支书记归纳讨论情况,提出综合意见。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保证参会人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条 会议表决
对表决事项,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最后由主持人对议题作出明确结论。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对意见分歧较大议题,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在进一步调查研究、论证和交换意见的基础上再决定,必要时可向学校党委请示。
第十一条 会后事务
(一)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向其通报有关会议情况及决定,也可由会议秘书送阅会议记录。
(二)会议形成会议纪要,书记签发、存档。会议纪要的撰写应尽可能清楚、全面,不仅要体现议决事项,而且要体现议决内容。要大力推进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要及时通过电子政务公开发布,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原始记录要专人保管,存档备查。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十二条 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学院党建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会议实行书记末位表态制度。书记必须在充分听取委员和列席人员意见后再表明自己意见,根据大多数出席会议人员意见,作出结论;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第十四条出席会议的成员
足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时,一般不举行会议。确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参会的, 应提前向党总支书记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五条 议事时,凡涉及到参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等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会议要求保密的事项,须严格保密, 违者将追究责任。
第五章 议定事项的执行和反馈
第十六条 学院党总支委员必须自觉维护党总支权威,执行会议决定。学院党总支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十七条 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由学院党总支书记负责检查、督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数学与统计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
数学与统计学院党总支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