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住宿管理规定

时间:2007-01-20   浏览:1828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公寓住宿管理,增强育人功能,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及安徽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黄山学院学生公寓(宿舍)内所有住校本、专科学生及自学考试、进修、培训等短期住宿人员。

第三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学校育人的重要阵地,必须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宗旨。

第四条 学校积极推进后勤社会化改革,统筹规划,加大经费投入,对校内学生公寓基础设施进行更新改造,逐步实现管理和服务的现代化,改革学生公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学生公寓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机构设置、职责范围

第五条 宿舍管理科隶属学校后勤管理处,主要职责是:负责落实学院党委和行政有关学生公寓住宿管理的各项决定;统一管理学生公寓的住房分配及调整;制定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负责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工作(如安全、卫生、水电、家俱设备等);组织开展宿舍卫生检查和“文明寝室”的评比活动;负责公寓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聘用及奖惩工作;开展方便学生的有关服务;记实和考评学生在宿舍内的表现,提出奖励和处理意见,并对违反学生公寓住宿规定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责令进行经济赔偿或提请学院给予行政处分等。

第六条 宿舍管理科下设南、北校区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各楼成立由管理员、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的楼管会,除专职管理人员外,聘请品学兼优的学生担任协管员。

第七条 学生公寓的全体管理员、服务员应围绕着“导教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工作宗旨,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和休息环境,切实提高广大同学的生活质量,营造和谐的、文明的氛围,使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真正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在工作中宿舍管理科将认真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各楼设立“意见箱”,定期收集并反馈学生意见。

三、学生入住及退宿管理

第八条 凡黄山学院录取的新生及经学院有关部门同意来校学习、培训的各类人员,均可凭入学证明及相关证件向宿舍管理科申请住宿,并按省物价局、教育厅当年核定的住宿标准缴足住宿费后,到指定的住宿楼办理入住手续。

第九条 入住学生凭住宿缴费票据到指定宿舍楼签订住宿协议等入住手续,在指定的床位入住,未经公寓管理办公室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调换寝室和床位,宿舍内空余床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调换和留宿非本室人员。

第十条 住读学生如要求不在学校管理的学生公寓住宿,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辅导员、所在系和学生处签署同意意见后,交宿舍管理科备案,出现问题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已在学生公寓办理了入住手续又私自到校外住宿者,发生问题责任由学生自负。

第十一条 非特殊情况,一般中途不办理退宿,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而休学的学生,离校前必须持学院有关部门证明到宿舍管理科办理退宿手续,其床位不予保留,当年住宿费延用到下一学年,复学后向宿舍管理科办理住宿申请,给予另外安排。

第十二条 因参军需要退宿的,除履行正常的退宿手续外,退还下一学期缴纳的住宿费,复员后仍在学校就读的,重新办理住宿手续和缴纳住纳费。

凡未到宿舍管理科办理退宿手续的休学学生,休学期间住宿费不退。

第十二条 毕业或培训学习到期,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到宿舍管理科办妥退宿手续,按指定的日期离校,并搬离个人的所有物品、离校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校,爱护宿营舍内的公共财产,若有缺损须按价赔偿,故意毁坏公物及宿舍设施的,故意在寝室墙上、床板上、家俱、门、走廊上乱涂乱画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宿舍管理科对学生现住宿床位实行动态调整,对因未报到、毕业、休学、退学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有权直接及时加以调整,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四、学生公寓内务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义务负责本寝室的内务、卫生、美化工作,每个寝室推选室长一名,负责带领全室成员按“寝室内务规范管理要求”做好内务管理工作,安排好每天的值日生、制定寝室文明公约,使之做到文明、整洁、美观、有序。

第十五条  寝室内所有设施,学校按标准配备到位,使用保管到人的负责制,自然损坏,及时报修;人为损坏,按价赔偿,付款后修理;故意损坏,除赔偿外,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寝室内所用的卫生工具,公寓管理办公室在开学时统一配齐,注意爱惜使用。每天8:00前将室内垃圾用袋装好,放在公寓楼指定地点,由保洁员处理,不要将垃圾乱丢、乱放。

第十七条 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自觉维护宿舍卫生,提倡学生在就餐点用餐,不将饭菜带入寝室内。禁止从宿舍内向外倒污水、扔杂物;禁止往便具及下水道内扔杂物。

第十八条 寝室内要每天打扫,始终保持墙壁、地面、床铺清洁,做到无灰尘、无痰迹,倡导无烟寝室,严禁乱弹烟灰、乱扔烟头,保持室内空气新鲜。

第十九条 禁止在宿舍内养狗、猫、鸟等宠物,不在非指定地点贴广告、启事等。

第二十条 禁止在宿舍内、走廊上打球、踢球、溜冰、酗酒闹事、怪叫、起哄、摔瓶子、放鞭炮,观看传播黄色淫秽书刊、影碟片及进行不健康的娱乐活动;严禁在宿舍赌博或变相赌博。午休时间和晚上熄灯后不得大声喧哗,高声播放音响及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

五、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二条 发现火警及灾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有责任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院保卫处及公寓楼值班员,并协助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公寓内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严禁擅自挪用、破坏,始终保持完好无损,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及具有放射性危险品。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等电热器具;禁止私装插座和拉电线,把电线缠绕在床上;禁止使用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炉等各类明火器具,一经发放,予以没收,并视造成后果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禁止在床上吸烟或点燃明火,做到人离开宿舍后要拔掉电源插头、关闭电源开关。

第二十五条 出入房间随手关门,房门抽屉钥匙要妥善保管,不得乱丢乱放,或随意借给非本室人员。

第二十六条 宿舍内不得留宿外来人员和异性学生,直系亲属、亲朋好友探访,须凭有效证件在本楼值班室办理探访手续,需要留宿的须在保卫处办理留宿手续。

第二十七条 注意防盗,寝室内不要存放过量现金(一般在200元以内),不要泄露自已的存折密码,假期中要将个人的贵重物品随身带走,或委托他人保管好。如发生失盗、应保持好现场,及时报告本楼管理人员及学校保卫处,学校有责任帮助查找破案,但无义务对失窃财物进行赔偿。

制止小商小贩、产品推销员进入宿舍内兜售物品,发现形迹可疑者要及时报告本楼管理员,学校保卫处或辖区派出所。

第二十八条 学生出入宿舍大门应佩带校微或持有效证件,自觉地接受宿舍管理人员的检查,夜间锁门后进入宿舍的必须凭学生本人的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放行。

第二十九条 女生宿舍实行封闭式管理,24小时有专人值班。未经允许,男性(除工作人员外)一律禁止进入女生楼。男生楼实行半封闭式管理,午休和夜间2130后,女生不得进入男生楼,女生楼2230锁大门,男生楼2300锁大门。严禁男女学生采取翻墙,攀爬方式进入宿舍。

第三十条 来访人员须在所楼值班室详细登记,交押金证件后方可进入宿舍,会客结束离开时,取回所押证件,休息时间不会客,不传叫电话。

六、公用设施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寓楼内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俱及其它设施、设备均为学校财产,要妥善使用和保管,提高爱护公物的责任感,个人使用的家俱责任到人保管,本室的公用设备设施集体保管、分工负责。私自拆装、调换的要恢复原状,故意破坏的除按原价赔偿外,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爱护寝室内的201卡校园电话、线路、设备。不得用电话骚扰他人,或恶意拨打“119”“110”“120”等特种服务电话;出现故障应及时报公寓管理员或拨“112”障碍台报修。

七、水电管理

第三十三条 提倡节约用电,人离灯熄。节约用水随用随关,杜绝长流水,发现水电设施损坏,及时报修、维修工必须在12小时内给予修复。

第三十四条 用电实行定量管理,一室一表,学校每人每月免费提供:4人间4度./月,6人间3.5./月(寒暑假不补贴);室月用电超出部分,由寝室人员分摊,收费标准执行电业部门核定的居民生活用电标准。每月抄表一次、公布一次,收取超额电费(寒暑假单独结算)。

用水量限每人每天100公斤,超额部分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取(只限南区新建宿舍楼)。暂无条件实行水电限量供应的北区,同学们自觉节约用水用电,禁止浪费。

第三十五条 安装在寝室内的水、电设施均是为学生服务的必需品,要切实加以爱惜,正常损坏维修按《水电维修管理办法》执行,特殊情况下,如水管爆裂、水龙头失灵、下水道堵塞、污水倒溢严重等,维修工必须在30分钟内到现场处理。

八、住宿费的收取及使用

第三十六条 住宿费收取标准按省物价局、省教育厅核定的标准收取,即四人间1000.人/学年,六人间800.人/学年,八人间600.人/学年,一年一收。标准调整时校内及时公示。

第三十七条 学生公寓内的有偿生活服务代办业务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按成本价收费,做到明码标价,收费合理,微利经营,不强制学生接受,不向学生随意设置罚款项目。

每年的收费项目均在录取通知书上写明,不搞随意收费。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宿舍管理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