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三好学生评选办法

时间:2007-11-14   浏览:801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全体学生奋发向上,积极进取,进一步推动我校“争优创先 ”活动的开展,促进校风、学风建设,建立良好的育人环境,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一、评选条件��
1、思想品德好��
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修养。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遵纪守法, 模范遵守和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完成党、团组织和班委会交办的各项工作。讲文明、讲礼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爱劳动、艰苦朴素、作风正派,在力争先进、创文明活动中成绩突出,综合素质测评班级前30%。
2、学习好��
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认真,能独立思考,注意综合能力的培养和锻炼,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课余学术活动,学习成绩优良,本学期获得三等以上(含三等)奖学金。
3、身体好��
认真上好体育课,成绩优良,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及良好的心理素质,注意公共卫生,保持个人清洁。能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评为三好学生。��
(1)学年内考试、考查课有补考者。��
(2)学年内有违纪行为者。��
二、评选时间、程序及比例��
1、评选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学校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在各院系党总支或行政领导下,辅导员组织实施。�� 2、评选须充分发扬民主,在学生综合测评的基础上经过个人总结、班级评议、广泛听取同学意见后提出推荐名单,由辅导员签署意见,经院系务会研究,上报学校审批。��
3、被评选的三好学生,由学校进行表彰奖励。表彰决定装入本人档案。
4、表彰后一年内受到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处分者,将取消其荣誉称号,并追回证书及奖金。
5、评选比例为班级人数的10%。��
三、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处